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94號
原告 劉忠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廖誼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銘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27元。
二、提出被告洪銘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