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甲○○○○○○│華僑銀行北港分行│96年1月30日│37,500元│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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