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鄧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尚假期間間醫療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
,關於賠償損害部分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5,000元
(含醫療費115,000元及精神補償金200,000元),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20條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於聲請人
請求相對人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
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