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承峰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又因聲請人於聲
請調解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