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承峰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又因聲請人於聲
  請調解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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