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司補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金成 即 蔡勝竹 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