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刑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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