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邱姿瑛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等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重刑,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執行,爰自九十七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