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甲○○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黃興旺 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15,5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924,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