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原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8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5,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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