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債務人甲○○○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補正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請具狀釋明。
(二)債務協商後,繳款幾期後,始行毀諾?債務人自債務協商成立後至毀諾時止,歷來繳款情形。
(三)擔任為配偶 蔡水河 擔任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借款之保證人,該筆借款蔡水河目前有無繼續繳款?如已滯納,請釋明自何時開始即未繳納,以及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有無向債務人求償?
(四)釋明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月收入僅21,000元,尚不足支付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之金額22,443元,何以仍與最大債權銀行簽訂協議書?又收入既然不足支付,則債務人係以何財源支付債務協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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