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388號聲請人 蒼蔭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