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6號上訴人 郭誌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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