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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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催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催字第114號聲請人 李子泯 (即 李三祿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李三祿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李三祿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李三祿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㈣請提出被繼承人李三祿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
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㈤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
㈥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