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4號
申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新涉嫌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9顆,經送檢驗,呈大麻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固扣得大麻種子9顆,惟上開大麻種子9顆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進行鑑定,經該院取樣0.0915公克鑑定後,已無驗餘量,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1紙(毒品編號:110沒入014)、110年9月23日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上開扣案物既已因鑑定用罄而不存在,自無從再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