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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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核定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8號上訴人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仁崇 、 邱顯文 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本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9元(計算式:申報地價2,080元/㎡×占用面積310.14㎡×上訴人原主張租金應為申報地價年息1%×10年=64,5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反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則應核定為4,031,82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10.14㎡×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4,031,8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096,329元(計算式:64,509+4,031,820=4,096,3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