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9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撫卹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964號聲請人乙○○
甲○○戊○○己○○○丙○○丁○○上列聲請人因撫卹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7月15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85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3年度裁字第859號裁定聲請再審,略謂:本案因公殉職死亡少領撫卹金事件,本院76年度判字第42、447號、77年度判字第942號、78年度判字第273號等判決都不一樣,顯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查現行因公殉職死亡之撫卹金補發條例已修正,本案亦應比照補發少領之撫卹金差額云云。經核聲請人之上開理由,並無一語指及本院93年度裁字第859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依首開之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蘇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