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智(原名:王肇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建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5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