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上訴人全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經濟部之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記載,應更正為「張家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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