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請求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人 黃相博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上請求人與相對人 蔡金鳳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3日在本院成立和解(102年度重上字第71號),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請求人與蔡金鳳於本院成立之和解,本院已通知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之規定,退還相對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7,552元之2/3,有本院函可稽(102年度重上字第71號卷第146頁)。茲命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已退還之第二審裁判費138,368元(207,552×2/3=138,368),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楊熾光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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