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萬崧鑫 被上訴人 莊佳羽莊佳妘 兼法定代理 莊麗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主文欄關於「萬崧鑫(男、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萬崧鑫(男、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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