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峰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蘇啟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蔡明樽 被上訴人 林秀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