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黃筱雯 被告 陳小燕 上列被告陳小燕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9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傅明華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