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衍希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衍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江衍希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2年10月25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江衍希前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於96年9月4日入監執行,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於98年9月3日假釋,續執行罰金部分所易服之勞役,於98年12月23日出監;惟受刑人上開假釋嗣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1月23日。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8月3日以99年度簡字第269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9年8月23日確定;③經本院於
100年3月15日以100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4月29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
920號駁回上訴(逾上訴期間)確定;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年3月25日以99年度易字第287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6月8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12號駁回上訴(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確定;⑤經本院於100年5月9日以100年度簡字第33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0年5月30日確定。⑥上開②③④所示之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現在監接續執行上開①所示之殘刑及⑤⑥所示之刑,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5日;且受刑人於102年10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