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威啟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威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威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威啟前因①竊盜案件(二罪)、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693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二月、三月確定;又因③搶奪案件(二罪)、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43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三月確定;及因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復因⑥施用第一級毒品、⑦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37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3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編號①至⑦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受刑人再因⑧竊盜案件(二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890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確定;及因⑨施用第一級毒品、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92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確定。此部分編號⑦至⑩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四年八月),受刑人於99年10月1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5月31日,累進縮刑8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3月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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