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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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侯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 律師
鄭瑋哲 律師
被 告 謝其勳
訴訟代理人 謝郭金美
謝政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9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陳報:對於本件有無民法第148
條適用之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收受。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錄法條:
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