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68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燕蓉
被 告 洪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民國)│年利率│(民國)││
├─────┼─────────┼───┼─────────┼───────┤
│42,689元│自109年2月4日起│3.589%│自109年3月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
││至109年5月3日止││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列利│
│├─────────┼───┤│率百分之十,逾│
││自109年5月4日起│3.316%││期超過6個月部│
││至109年8月17日止│││分,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自109年8月18日起│4.316%│││
││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