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25號
109年度南救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相 對 人 李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區
○○○路○段00巷00號八樓之8,有臺南市安平戶政事務所1
09年9月11日南市安平戶字第1090062339號函覆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109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989號卷第55
頁),依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
,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一併移送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