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423號
原   告  施明臻
訴訟代理人  施佳昀
被   告  曾品安
兼法定代理  吳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吳玉蘭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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