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國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秋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