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662號
上訴人 何美慧
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