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讓與土地徵收補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陳松檀~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