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黃良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 林炎雄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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