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秀勤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秀勤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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