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營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永祺
被 告 魏文林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2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20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捌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