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四一號
聲請人丙○○
甲○○兼右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賴秀促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林炳仁 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