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二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求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其餘引用刑事案卷。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告訴被告丙○○涉嫌詐欺、偽造文書及侵占一案,雖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一0號提起公訴,惟經本院審理後,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五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郭麗萍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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