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3,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5月22日止累計154,306元未給付,其中69,854元為本金;84,311元為利息;141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秋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2年5月22日止累計177,086元未給付,其中74,331元為消費款;99,15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9,854元│102年5月23日起至│百分之18.25│無│無││││清償日止││││├─┼─────────┼──────────┼──────┼──────────┼──────────────┤│2│74,331元│102年5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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