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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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潘宇軒
王正義 潘玉珠
一、債務人王正義、潘玉珠、潘宇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宇軒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王正義、潘玉珠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下同)29,657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4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潘宇軒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僅還款至101年12月14日,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8,65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王正義、潘玉珠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657元│101年12月14日起至│百分之2.83│102年1月1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