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0號
原 告 澳盛(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秀菊 、 黃育仁 等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核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9,992元(即原告起訴狀所
載結欠本金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50元。惟原告僅
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6,050元(計算方式:7,050元-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