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0號
原   告 澳盛(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秀菊黃育仁 等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核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9,992元(即原告起訴狀所
載結欠本金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50元。惟原告僅
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6,050元(計算方式:7,050元-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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