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蔡興諺
被   告  林宜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0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
款,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借款新台幣(下同)37,106元,
及自9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
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乙份為證。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106元,及自9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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