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投秩聲字第1號
聲請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受處分人 吳美鳳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
秩字第5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美鳳易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下同)300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裁定處罰鍰600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
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原聲請書誤載為第
4項,逕更正之)、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聲請書、本院裁定、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應繳納之罰鍰
600元逾期未完納,以600元折算1日,受處分人應易以拘
留1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