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89號、100年度執字第3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斯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文斯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受刑人劉文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年6月8日或9日│99年8月11日下午│││下午某時│20時許│├──────┼────────┼────────┤│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817號│偵字第42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93│100年度訴字第35││││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21日│100年1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93│100年度訴字第35││││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月10日│100年3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23號(│執字第3937號(已│││100執緝430號;已│發監執行自101年│││發監執行自100年│4月26日起至102年│││3月26日起至101年│5月25日止)│││4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