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維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0年度執字第388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85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維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徐維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自98年12月5日至│99年1月間某日│99年4月18日│││99年1月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16號│字第16160號│字第1616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81│99年度訴字第3160│99年度訴字第316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481│99年度訴字第3160│99年度訴字第3160││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1月29日│100年1月24日│100年1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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