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乙○○之夫,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晚間八時許
,在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二二號四樓住處,因生活費問題發生口角,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與乙○○互相拉扯,致乙○○受有右小腿、右膝、左手腕瘀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傷害罪嫌云云。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論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