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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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82號聲請人律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律城科技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99年7月31日│587,127元│0000000│││公司陳正容│銀行八德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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