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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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專利授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22號原告中央研究院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文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專利授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授權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授權費,而查兩造所簽立之授權契約書第19條約定:「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李佳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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