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5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