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台灣鮮配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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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