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8,000元(161,000元+
87,000元=2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