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2日下午3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
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王芊茹到
相對人 乙○○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整。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97年5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伍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參拾萬元給付完畢之同日,聲請人須將附件所示本票
  四紙返還相對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